法規名稱: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營造業法第31條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2條(以下
    簡稱本辦法)。

貳、目的:
一、在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 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修習營建、
    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程圖說判識、工
    程材料檢測及判識、測量放樣、假設工程、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
    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工程結構、機電及設備
    、契約規範、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熟悉營
    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內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
    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經完成講習取得結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得擔任營
    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委託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肆、受託單位: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

伍、委託辦理方式:
一、為公開遴選委託辦理單位,由本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 220小
    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受託單位申請案公告。
二、受理申請及評選:申請單位辦理工地主任職能訓練,應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2項各款科目課程辦理,合計時數在 220小時以上。申請單位研
    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本部營建署另案成立評選委員會,就申請單位
    資格進行審查並評選所提計畫書。
三、經獲選受託單位應將辦理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
    於辦理訓練前15日,刊登報紙、其他平面媒體或網站(包含受託單位
    及本部營建署網站)合計三則以上,公告周知。
四、受託單位於課程公告後,開始受理報名及辦理訓練課程。

陸、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 1項各款之一
    所規定資格者。

柒、訓練課程講習內容、教學資源等事項:
一、訓練講習課程內容、時數:
  (一)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三十六
        小時。
  (二)工程圖說判識:八小時。
  (三)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十八小時。
  (四)測量放樣:十二小時。
  (五)假設工程:十小時。
  (六)工程施工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二小時。
  (十四)考試:上述(一)至(十三)項課程得合併為二類科舉行統一
          考試,一年內舉辦三次(日期由本部訂定公告),每類科考試
          時間以不超過90分鐘為原則。(不包含於 220小時中)
二、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
        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10年以上營建(繕)、勞安或
        環保相關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勞安或環保主
        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 5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
        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10年以上者。
  (五)講師並檢附授課同意書。
三、教材編印:教材由本部統一籌劃編製,並由受委託單位自行印製,相
    關費用則由各受委託單位分攤。
四、培訓地點:講習地點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並自行負
    責有關建築、消防法規規定。
五、經費預算:
  (一)由受託單位按教材、結業證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
        、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等實際
        費用覈實編列,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學雜費及一次考
        試費),原則上每梯(期)全部收費每學員不得超過新臺幣40,0
        00元。
  (二)申請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之證照費用,由受託單位向受訓
        學員代收再轉交本部辦理。
  (三)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60名。
  (四)依據前三點編製經費預算表。
六、教學督導:由受託單位組教學工作小組,設班主任、副主任及課務、
    輔導、庶務三個組,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相關事宜。

捌、教學考核與考試:
一、參訓人員,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方能取得結訓證明,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予核發結訓證明,並不得補考。
  (一)缺課時數超過18小時者。
  (二)曠課時間超過10小時者。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達三次者,視同
        曠課一小時。
二、參訓人員需親自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再受
    理報名參訓。
三、由教學工作小組課務組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不
    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教學工作小組課程組,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
    期),辦理招生。
五、考試:
  (一)考試由本部統一編製命題,並由各受託單位提供出題,以供本部
        參考彙整題庫,受託單位並不得洩漏試題。
  (二)考試時間為每類科不超過90分鐘,成績以60分為及格。
  (三)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於不及格日起一年內補考,並以二次
        為限,補考不及格者,應重新參加全程訓練課程。
  (四)考場每間應有二至三人監考,並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准作弊,
        作弊者以零分計算。
  (五)考試後10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時應通知本部監試,本部視情形派
        員參加。
  (六)受委託單位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製
        題、閱卷。

玖、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頒發:
一、講習合格者,由受託單位頒發結業證書,檢附合格學員清冊、每節課
    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或以「自然人憑證」刷卡紀錄、考試成績
    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報請本部備查。
二、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血
    型、籍貫或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以及符
    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 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及檢附半年內
    照片。
三、受託單位應依本部規定格式內容製作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稿),
    並附半年內照片,併同轉送本部。
四、結業證書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格式內容依本部規定辦理。
五、受託單位應檢附結業證書、以及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 1項各款之一
    所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學員清冊等資料,按梯(期)別併同營造
    業工地主任執業證(稿)彙整報請本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受託單位應將每梯(期)授課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成績
    、學員結業證明清冊、出席紀錄(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簿或
    以自然人憑證刷卡)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交本
    部,並自行保存上揭原始資料,保存期限至少 5年。

拾壹、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