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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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第二類一般管制區申請堆置建材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公園法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8日 (現行法規)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
  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