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附表九之一規定
,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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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
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九之二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所
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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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
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
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
費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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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
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
看護者得免經第十八條所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雇主現有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照顧同一
被看護者。
二、被看護者曾受前款外國人照顧,且有第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三、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於延長工期期間,有申請聘僱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外國人之需要者,延長聘僱許可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人數,由中央
主管機關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依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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