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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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
  (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
  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
  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