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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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現行法規)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
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
    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除工廠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
    室或倉庫潛在火災風險亦較高,是類場所之搶救資訊於火災發生時直
    接影響搶救策略判斷、戰術運用及救災人員安全爰於序文增列儲存化
    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
二、至倉庫之認定則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 C-2類組之1.倉庫(
    倉儲場),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
    一目所定按倉庫用途分類者;儲存場所則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室內儲存場所為限。
三、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基於救災需求,規範管理
    權人須提供該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至工廠、儲存化學品
    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因化學品對救災人員危害性遠甚一般可燃物,爰規
    範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對象達管制量以上者須另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
    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四、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搶救必要資訊之即時性與正確性關乎救災需求
    與安全,管理權人須平時善盡管理權人之責任,爰增列管理權人須依
    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更新搶救必要資訊並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五、第一項第四款係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場所火災時,為因應火災搶救
    之急迫性,爰酌修文字,賦予管理權人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
    協助救災。
六、考量實驗室或倉庫大小規模不一,化學品或一般儲存物種類、數量亦
    有所差別,且涉及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