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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販賣及輸入許可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1日
第五十六條
高空煙火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及輸入。 前項高空煙火於施放前,應儲放於合格之儲存場所。 第一項許可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