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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老人暨避難弱者防火宣導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 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6日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防火宣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