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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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理條約及國際協定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8月08日

制定依據

1. 外交部組織法 中華民國073年12月31日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分別掌理各該地域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事項。
  二、關於通商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政及文化事項。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七、關於轄區區域性組織事項。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條約法律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訂、解釋事項。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五、其他關於涉外事務法律之研判及釋明事項。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四、輔導、協助一般國民外交之推行,民間團體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
      議及國際文教、科技與體育交流活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