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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3日
制定依據
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十四條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 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 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