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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十九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 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