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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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士官因「其他事故」申請停役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休職者。
五、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
六、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七、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
八、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第四款人員,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役;第七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
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
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