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為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防力量,特制定本條例;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