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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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徵、應召在營服役之學生與職工及原
  無職業者,於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時,其就學事宜由教育部主
  管,就業事宜由內政部及有關機關主管,按其就學、就業之學校、機關
  及公私立事業機構等管轄關係,由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依下
  列規定會同辦理之:
  一、應徵、應召時之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仍存在者,即依
      其原有學級或職位年資復學或復職;如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
      業機構不存在或原無職業者,應由主管機關另就其他學校、機關或
      公私立事業機構優先安置或輔導就學或就業。
  二、就學者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就業者應依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
      構通知之報到時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一個月者,視為自行放
      棄。
  三、應徵、應召在營服役期滿,其依法延役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其
      依志願留營繼續服役逾三年者,其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
      構之底缺得免保留,於其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時,依第一
      款規定,予以安置或輔導就學或就業。
  四、軍人在營期間,得利用公餘入進修或補習學校就學;其實施辦法,
      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
  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
  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立法理由〕
  明定授權教育部會同法務部等機關訂定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教育之辦
  法之內容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