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802號、教育部91教中(四) 字第 09105249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2條、第24條條文及第27條之 附件四、第28條之附件六、附件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法規異動

修正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以下簡稱班本部)
  ,負責教務規劃及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
  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
  習及進修教育分班(以下簡稱各分班),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
  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

  為辦理學力測驗,得組成學力測驗委員會,其編組如下:
  一、學力測驗委員會由班本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
      ,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防部
      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執行官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選
      之。
  二、學力測驗委員會設秘書處,處理考試事務,置秘書一人,並設下列
      各組:
  (一)測驗組:辦理考試命題、封卷等測驗事項。
  (二)監考組:辦理試場監考等監考事宜。
  (三)總務組:辦理發布新聞等總務事宜。

  學力測驗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二、國民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三、高級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