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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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
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
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
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依前項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其
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條件、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