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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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
    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
    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