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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制定依據
1.
關稅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第四十四條(進口貨物放行之規定)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 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