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11693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1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012837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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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3月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6075418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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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05507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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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7月2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2055057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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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550046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3條、第4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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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6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5055031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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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90591099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 號公告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1月1日起改由「海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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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3102798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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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11693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十一日。為推行授信機構保證電子化作業,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
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授信機構之保證符合相關要件者,得以電子傳輸資料方式辦理,且須
    透過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建置之傳輸平臺向
    海關提出。(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以授信機構保證或現金為先放後稅擔保品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港
    貿單一窗口線上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之擔保,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擔保,得由經財政部關務署核准之授信機構,透過金融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建置之傳輸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向海關提出。但被擔保人為自然人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經財政部關務署核准之授信機構,於被擔保人非自
    然人之情形,得透過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建
    置之傳輸平臺向海關傳輸保證函電子資料,以代替紙本保證函之提出
    。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先放後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
    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其為營利事業
    者,其統一編號。
二、願供擔保先行驗放之聲明。
三、擔保之種類及方式。
四、年、月、日。
申請人提供擔保之種類為現金或授信機構之保證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
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性別及職業非屬申辦
    先放後稅必要資訊,爰予刪除。
二、為提升先放後稅申辦效率及節能減碳,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授信機
    構保證或現金為先放後稅擔保品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
    口線上申辦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