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合格後,海關應於十四日內派員實
地勘查並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二)物流中心內應有充足場所供載貨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貨物。
(三)倉儲設備:
1.物流中心具有確保存倉貨物安全之設施。
2.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異動及進
出倉庫等均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3.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設置專區存放。
4.配合電腦控管作業,設有貨架存置貨物或設有平面倉位。貨架
、平面倉位及經海關核准存儲貨櫃(物)之露天處所均應標明
區號,其圖示應向海關報備,並張貼於倉庫明顯處,且可供海
關隨時自其電腦查核。
5.有足夠倉儲空間及器具,供貨物裝卸、理貨、查驗、加封、因
物流所必須之重整或簡單加工。
(四)應設有獨立警衛單位,掌管貨(櫃)物進出物流中心之查對、門
禁管制及巡邏工作。
(五)出入口及經海關核准存儲貨櫃(物)之露天處所應設置閉路電視
監控系統,二十四小時錄影存證,並存檔三十日以上。
(六)設有海關稽核人員辦公處所及必要設施,備有可供線上查核之專
用電腦。
(七)設有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有關物流中心通關作業事項。
(八)電腦軟、硬體設備:
1.設有電腦與海關連線,依海關有關法令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處理業務。
2.物流中心之貨物應依貨名及規格編列料號,並以條碼標示於包
裝,以整箱包裝者,其外箱條碼應標示內裝數量,貨物進出倉
之登錄應以電腦刷碼方式辦理,但貨物及其外包裝均不適於以
條碼標示刷碼方式,經海關核准者,得以人工登錄電腦。
3.進倉(儲)登錄:貨物經點收登錄後,立即由電腦產生貨物進
儲相關帳表及儲位明細。其與原申報比對不符者,應列印短、
溢裝或其他不符情形。
4.重整及簡單加工之控管軟體。
5.出倉登錄:出倉貨物應憑電腦揀貨訊息下架登錄,產生貨物出
倉相關帳表。
6.貨物之移倉、異動應即更動存倉及儲位紀錄。
7.物流中心貨物進出及存貨管控軟、硬體:進出單據產製及電腦
門哨管控系統,並應配合海關進出口貨(櫃)物控管作業規定
設置軟硬體設備。
8.自主管理軟、硬體:供帳冊管理及相關表報之查詢列印。
9.查核軟、硬體:供海關現場稽核及遠距查核。
實地勘查如有不符事項,海關應於勘查完成後十日內通知,並限期補
正。符合規定者,於其繳納保證金後,核發登記證,設有露天處所者
應於登記證登記事項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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