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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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物流中心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
    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
    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應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
    園區內及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
三、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且具備確保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查核之設施
    。
四、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
    帳務管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並與海關電腦連線。
五、應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
六、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保證金。
七、應符合自主管理條件。
前項第二款之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須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
申請設立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並事先取得建築物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
。
外國分公司實際匯入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依前二
項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物流中心。
2.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物流中心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門禁之管控。
二、貨櫃(物)進儲。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
五、貨物看樣、取樣及公證。
六、貨物重整及簡單加工。
七、貨物帳之登錄及核銷處理。
八、自備封條之加封核銷。
九、貨物委外檢驗、測試。
十、貨物運往課稅區放行運出。
十一、貨物運往保稅區加封放行運出。
十二、出口貨櫃(物)放行運出。
十三、廢料放行運出。
十四、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十五、貨物盤點。
十六、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十七、物流中心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之電腦作業系統。
3.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現行法規)
五、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合格後,海關應於十四日內派員實
    地勘查並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二)物流中心內應有充足場所供載貨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貨物。
  (三)倉儲設備:
        1.物流中心具有確保存倉貨物安全之設施。
        2.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異動及進
          出倉庫等均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3.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設置專區存放。
        4.配合電腦控管作業,設有貨架存置貨物或設有平面倉位。貨架
          、平面倉位及經海關核准存儲貨櫃(物)之露天處所均應標明
          區號,其圖示應向海關報備,並張貼於倉庫明顯處,且可供海
          關隨時自其電腦查核。
        5.有足夠倉儲空間及器具,供貨物裝卸、理貨、查驗、加封、因
          物流所必須之重整或簡單加工。
  (四)應設有獨立警衛單位,掌管貨(櫃)物進出物流中心之查對、門
        禁管制及巡邏工作。
  (五)出入口及經海關核准存儲貨櫃(物)之露天處所應設置閉路電視
        監控系統,二十四小時錄影存證,並存檔三十日以上。
  (六)設有海關稽核人員辦公處所及必要設施,備有可供線上查核之專
        用電腦。
  (七)設有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有關物流中心通關作業事項。
  (八)電腦軟、硬體設備:
        1.設有電腦與海關連線,依海關有關法令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處理業務。
        2.物流中心之貨物應依貨名及規格編列料號,並以條碼標示於包
          裝,以整箱包裝者,其外箱條碼應標示內裝數量,貨物進出倉
          之登錄應以電腦刷碼方式辦理,但貨物及其外包裝均不適於以
          條碼標示刷碼方式,經海關核准者,得以人工登錄電腦。
        3.進倉(儲)登錄:貨物經點收登錄後,立即由電腦產生貨物進
          儲相關帳表及儲位明細。其與原申報比對不符者,應列印短、
          溢裝或其他不符情形。
        4.重整及簡單加工之控管軟體。
        5.出倉登錄:出倉貨物應憑電腦揀貨訊息下架登錄,產生貨物出
          倉相關帳表。
        6.貨物之移倉、異動應即更動存倉及儲位紀錄。
        7.物流中心貨物進出及存貨管控軟、硬體:進出單據產製及電腦
          門哨管控系統,並應配合海關進出口貨(櫃)物控管作業規定
          設置軟硬體設備。
        8.自主管理軟、硬體:供帳冊管理及相關表報之查詢列印。
        9.查核軟、硬體:供海關現場稽核及遠距查核。
    實地勘查如有不符事項,海關應於勘查完成後十日內通知,並限期補
    正。符合規定者,於其繳納保證金後,核發登記證,設有露天處所者
    應於登記證登記事項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