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 1071028002號令修正發 布項目七、項目十、項目十一、項目十二、項目十三、項目十七,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9月18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 89105616號公告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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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 90103246號公告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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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 0920100773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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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 0920106228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點;並自9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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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 0941005858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點;並自94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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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2月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0951002574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點;並自95年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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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6年10月26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09610226421號令修 正發布項目3、項目6、項目11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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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 09810151561號令修正 發布項目2、項目3、項目4、項目7規定、項目11、項目12、項目17,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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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業字第1021012678號令修正發布 項目2,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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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 1071028002號令修正發 布項目七、項目十、項目十一、項目十二、項目十三、項目十七,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項目:七、貨物帳之登錄及核銷處理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時間:適時辦理。
作業目的:有效確保存倉貨物之正確性。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
          作業規定」五、七、九至十八、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二
          十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
作業要點:
一、進倉貨物:
    逐批與「原申報貨物明細」核對,將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及類別
    、項次、料號、貨名、規格型號、數量、單位、日期、儲位及短溢裝
    等相關資料登入貨物帳。
二、出倉貨物:
  (一)保稅貨物售與課稅區或保稅區:
        以「海關進口貨物放行」訊息及報單副本,逐批與貨物帳之原進
        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料號、貨名、規格型號、數量、
        單位核對無訛後,登入出倉報單號碼及類別、項次、數量、日期
        ,核銷貨物帳。
  (二)保稅貨物出口:
        以「海關出口貨物放行」訊息及報單副本,核銷貨物帳作業同(
        一)。
  (三)課稅區貨物運出:
        以「國內貨物進(出)單」核銷貨物帳作業同(一)。
三、已完成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
  (一)物流中心內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
        逐批與轄區海關核准之「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書」核對後,將重
        整貨物進儲編號、貨名、料號、規格、型號、數量、單位等相關
        資料登入貨物帳,並折算用料後,登入核准重整文號、項次、數
        量、日期,核銷用料貨物帳。
  (二)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
        逐批與轄區海關核准之「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
        書」核對後將運出重整貨物之進儲編號、貨名、料號、規格、型
        號、數量、單位等相關資料登入貨物帳及「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
        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經重整加工後貨物運回,應以
        其加工申請書編號為報單號碼登錄貨物帳(重整貨物帳),但如
        係由保稅區廠商重整加工且依規定須繕具B2報單運回物流中心者
        ,憑B2報單登錄貨物帳。
四、委外檢驗測試貨物:
    逐批以轄區海關核准之「物流中心貨物委外檢驗測試申請書」與貨物
    帳之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料號、貨名、規格型號、數
    量、單位核對無訛後,登入「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錄」。運
    回進倉,刷碼登錄電腦,並核銷「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錄」
    。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免運回而直接運
    往保稅區者,以「海關進口貨物放行」訊息及報單副本,核銷「物流
    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錄」及貨物帳。
五、運出展覽貨物:
    運往課稅區者,逐批經監管海關核准,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
    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申報放行並
    提供稅款保證金後,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登入電腦帳冊,並列印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運出登錄貨物帳,展覽
    物品運回時,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
    或退回保稅倉)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無訛放行,並
    退還原擔保稅款,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進儲及登錄電腦帳冊銷案
    。
六、廢料或不良品:
    經點數進儲廢料儲存專區後,登入貨物帳;以「海關進口貨物放行」
    訊息或「海關核准運出文件」,逐批與運出廢料核對後,核銷貨物帳
    。
七、登錄及核銷貨物帳,應以電腦記錄作業時間及專責人員姓名。
八、貨物儲存逾二年者,應編製「儲存逾二年貨物清表」,於海關要求時
    列印供查核。
九、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設置專帳管理,其登帳除依
    一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詳細記載貨名、廠牌、數量、容量、成份、年
    份等資料。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目:十、貨物運往課稅區放行運出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貨物正確提領及資料完整無訛。
作業時間:貨物運出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第十
          二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五(八)5、6、7 、十
          一、十二、十七。
作業要點:
一、放行提領作業:
  (一)貨物出倉,憑電腦列印之「出倉貨物揀貨單」揀貨下架、刷碼出
        倉登錄,貨物移置理貨區。
  (二)保稅貨物出倉:
        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與報單副本,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
        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
        、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單送單(兼
        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三)原課稅區進儲之貨物出倉:
        憑「國內貨物進(出)單」,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編號
        、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
        附有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四)「進口貨物放行」訊息具有放行附帶條件者,專責人員應憑放行
        文件辦妥應辦事項(如會提、部分不得放行、驗放案件應憑驗貨
        關員簽章始准放行等)後,始准予放行。
二、備援措施:
    海關電腦故障時,海關分估放行人員於「進口報單副本D2」簽放以代
    替放行訊息,專責人員應核對海關放行貨物專用章及放行人員放行章
    無訛後,始准放行貨物運出。物流中心因故無法接收海關放行訊息,
    得憑海關列印簽章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放行運出。
三、以D8報單申報進儲之貨物,申請即時將貨物運往課稅區者,專責人員
    應依下列辦理:
  (一)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與D2報單副本,核對申報貨物之原進倉
        報單號碼、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稅則、數量、單位等
        資料與原進儲D8報單資料相符後,始准揀貨裝車並列印「貨櫃(
        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簽章後放行運出。
  (二)核對前項資料發現有不符情事者,貨物不准運出,並即通知轄區
        海關。
  (三)未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而將貨物運出,依有關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目:十一、貨物運往保稅區加封放行運出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確保保稅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
作業時間:保稅貨物運出前立即加封。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第十
          二條、第十六條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十三、十四
          、十七、二十、二十一。
作業要點:
一、物流中心與保稅區事業間之交易,有按月彙總申報之需要者,得向轄
    區海關申請。
二、放行運出作業:
  (一)運往或退回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其他物流中心、加工區、科園
        區:
        專責人員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及報單副本,核對出倉貨物之
        貨物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
        號、數量、單位無訛,監視貨物裝櫃或可加封卡車(貨箱),除
        依規定得免加封者外,並加封自備封條,數量零星者得按件分別
        以經海關核可之紙封或鉛封加封(得與應以自備封條加封之保稅
        貨物併車)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併車貨物應分別列印)簽章放行運出,該運
        送單兩聯交司機隨車送交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
  (二)經核准按月彙報者:
        憑「相關文件及裝箱單」核對及出倉作業同(一);惟應按序編
        列出倉號數,以利勾稽。
  (三)整批課稅區貨物售與保稅區:
        憑國內貨物進(出)單,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編號、項
        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
        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放行。
  (四)專責人員於貨物裝車(貨箱)前,應驗明運輸工具確係經海關備
        查之物流中心自營或契約車隊可加封卡車或貨箱,如發現有違規
        使用之情事,應通知轄區海關處理。
  (五)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經海關核准轉儲其他保
        稅區時,應加封運至他保稅區,經駐站(庫)關員(專責人員)
        點收並於「貨櫃(物)運送單」簽章後,「貨櫃(物)運送單」
        回傳或寄回核銷留存聯。
三、貨物運出後應辦事項:
    專責人員憑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回傳之貨櫃(物)運送單核銷留存
    聯後,依序歸檔備查。如未回傳或寄回應聯繫追蹤。
協調單位: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轄區海關。

項目:十二、出口貨櫃(物)放行運出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確保出口貨物運出之管控。
作業時間:出口貨櫃(物)運出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十五、十七、二十、
          二十一。
作業要點:
一、貨櫃(物)運出作業:
  (一)專責人員憑已電腦連線申報之出口報單副本,核對出倉貨物之貨
        物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
        、數量、單位無訛後,監視貨物裝櫃或可加封卡車(貨箱),除
        依規定得免加封者外,並加封自備封條(數量零星得按件分別以
        經海關核可之紙封或鉛封加封),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
        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簽章後放行。
  (二)以貨櫃裝運者,專責人員憑裝櫃清單及出口申報資料,編製出口
        貨櫃清單一式三份,簽章後,一份自存,二份隨車送至出口地憑
        以進站辦理收櫃。
  (三)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退回國外時,應加封運至
        出口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駐站(庫)關員(專責人員)點
        收並於「貨櫃(物)運送單」簽章後,「貨櫃(物)運送單」回
        傳或寄回核銷留存聯。
二、手提小件物品攜帶出口:
    憑出口貨物放行訊息及報單副本核對貨物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
    號、項次、貨名、型號規格、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
    有條碼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專責人員
    複核簽章後放行,貨櫃(物)運送單二聯及報單副本交攜帶人送交出
    口地海關,憑以核對出口。
三、貨櫃(物)運出後應辦事項:
    專責人員憑出口地回傳之「出口貨櫃清單」或「貨櫃(物)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核銷留存聯後,依序歸檔備查。如未回傳應聯
    繫追蹤。
協調單位:目的地海關或貨櫃站、轄區海關。

項目:十三、保稅貨物報廢、銷毀作業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報廢物品之處理。
作業時間:報廢物品運出前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二
          十一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十七、二十五。
作業要點:
一、物流中心保稅貨物已無商業銷售價值、或因天然災害而致損毀、或重
    整及簡單加工,產生之廢料等,申請報廢或銷毀應繕具申請書及書面
    D2報單、檢附報廢清冊【申請書編碼:S+監管編號(5碼)+年度(
    2碼)+自編序號(6碼)共14碼】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並連線傳輸報
    單,報單納稅辦法代碼填列92。
二、申請報廢案件經監管海關派員查驗,其屬廢料無殘餘價值,無須監視
    銷毀者,憑電腦放行訊息提領運出;經核准須監視銷毀者,應核示由
    專責人員逕行或派關員會同監視銷毀,報單並完成電腦有條件(准監
    視出倉銷毀並銷帳)放行手續。
三、監視銷毀後無殘餘價值者准提領運出;有殘餘價值者存放專區管理並
    以報廢清冊編號為報單號碼登錄電腦保稅帳冊,經另繕具D2報單完稅
    放行後准提領運出並銷帳。
四、報廢物品銷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依貨物性質,分別採用
    適當之處理方法使貨物失去原有功能,物流中心負責提供銷毀所需之
    工具或材料。
五、報廢物品之運出,應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或海關核准運出文件,
    與出倉廢料核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
    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目:十七、物流中心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之電腦作業系統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掌控。
作業時間:按作業時間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
          業規定」五(八)。
作業要點:依海關有關法令規定,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管控作業,並具有下列功
          能。
一、傳送申請書及各類進出口報單訊息:
  (一)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
  (二)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三)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四)出口報單(D5保稅倉貨物出口)。
  (五)出口報單(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
  (六)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
  (七)進口報單(D8外貨進保稅倉)。
二、接收訊息:
  (一)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
  (二)海關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
  (三)海關查驗貨物通知。
  (四)進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
三、一般資料列印功能:
  (一)「物流中心貨物帳」、「儲存逾二年貨物清表」及「存倉貨物結
        算表」。
  (二)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
        進口放行提領、出口貨櫃(物)運出、轉售其他保稅區。
  (三)附有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課稅區貨物、廢料及不良品、
        貨物委外檢驗測試運出。
  (四)出口貨櫃清單。
  (五)物流中心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書(兼准單)。
  (六)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及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
        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
  (七)物流中心貨物委外檢驗測試申請書及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
        紀錄。
四、為稽核之需應具有下列列印或查詢功能:
  (一)貨櫃(物)進出物流中心之紀錄,內容有貨櫃號碼、封條號碼、
        車號、運送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時間,作業及警衛人員姓名。
  (二)每日進倉貨物之紀錄:包括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及類別、項次、
        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及儲位。
  (三)每日出倉貨物之紀錄:包括報單號碼或出倉編號及類別、項次、
        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原進倉報單號碼或進儲編
        號、項次。
  (四)以報單別、期間別、料號別、倉庫別查詢或列印貨物存倉動態明
        細:包括進出倉報單號碼或進儲(出倉)編號、類別、項次、貨
        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日期及儲位。
五、為放行之正確性及資料更正、刪除之管控:
  (一)放行貨櫃(物)運出電腦須自動核對海關放行訊息或核准貨物出
        倉訊息,列印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或
        「貨物運出放行單」須經專責人員電腦線上確認,並經警衛人員
        確認後始可放行運出。
  (二)電腦設備對於資料之鍵檔處理列印,應予註記作業處理日期、時
        間、作業人員姓名;電腦資料不得任意刪除,其刪除或更正之資
        料,應即時另以檔案儲存,俾供海關稽核查對。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