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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086年04月16日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 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 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