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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8521號函核定發布全文6條,自86年 4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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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財產署字第 10210000571號令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