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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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認可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得
成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
組,並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幼照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幼稚園、托兒所應自
    幼照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改制為幼兒園,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幼稚園已全面改制為幼兒園,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