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
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
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學
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於第一項序文增列「鼓勵久任
偏遠地區」為發給獎金之目的,並增列第十款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
獎金。
二、其餘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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