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
格、轉學、轉科(組)、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
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
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增列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開除
學籍、國外學歷採認之事項,應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
三、增訂第二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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