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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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
    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
    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
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
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
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