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為原則。 國民教育完成後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各階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辦理外,並鼓勵或委託民間辦理。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民間辦理特殊教育應優予獎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