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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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
  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
  、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
  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
  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
  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2.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
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
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
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
      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
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整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並參考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
    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特種身分學生
    分列各款規範,並為鼓勵國內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適性發展,落實
    多元入學方式,爰增訂第六款規定;另將其他法律已規範之特種身分
    學生納入規範,爰增訂第十二款香港及澳門學生規定;第十四款酌作
    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3.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
  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
  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