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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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現行法規)
評委會應依學校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運動種類項目,及運動團隊之發展
條件等因素,擬訂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其評量類別及配分比率,規定如下
:
一、訓練指導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前項評量類別、配分比率及其評量要項,規定如附表。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其配分比率由評委會擬
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