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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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3日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
  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
  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
  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
  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
  項規定者,應比照辦理。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
  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
  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