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員之升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
為三等技術師。
二、任三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
為二等技術師。
三、任二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
為一等技術師。
|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
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
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
職年資為任教年資。
|
公立大專校院因教學或研究需要必須置科技人員職務時,應先報教育部
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