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
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辦理,每年
定期舉辦一次。
前項主辦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職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
:
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一人
    ,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
    拔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
    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
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
先。其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等規定,由各主辦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