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公開表
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
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同一年度獲選本部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
之情事者,各機關(構)學校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部註銷
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
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立法理由〕 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並配合行政院「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修正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公假於一年內請畢之規定,修正第二項
,將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自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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