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80047696號函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1年3月2日教育部臺(81)人字第1068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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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8年9月30日教育部臺(88)人(二)字第88118197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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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8年12月1日教育部(八八)人(二)字第8813875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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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0年1月18日教育部(九十)臺人(二)字第89169609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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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091018061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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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4年2月15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0940004092B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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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 5月21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0970070881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 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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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0980171583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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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1022664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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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30102783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 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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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40161605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 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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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80047696號函修正發布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公開表
    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
    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同一年度獲選本部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
    之情事者,各機關(構)學校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部註銷
    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
    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立法理由〕
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並配合行政院「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修正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公假於一年內請畢之規定,修正第二項
,將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自六個月延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