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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第四十一條(實任司法官之退休辦法)
實任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 ,並另加退養金;其辦法由司法官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以命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