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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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6月19日司法院(63)臺人政肆字第9153號函核定發布全文9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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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5月18日司法院(73)院臺人字第02742號、行政院(73)臺人政 肆字第11690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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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4年12月23日司法院(74)院臺人字第 06931號、行政院(74)臺人 政肆字第36506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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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9年11月30日司法院(79)院臺人字第 08188號、行政院(79)臺人 政肆字第 48982號、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358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 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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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5年8月21日司法院院臺人三字第14449號、行政院臺人政給字第 19974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3736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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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司法院(91)院臺人四字第02457號、行政院(91)臺人 政給字第211528號、考試院(91)考臺組貳二字第0900009705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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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1050002153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二字第10500002962號、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299972號令會同 發布廢止,自104年1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