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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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應注意之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7月14日

制定依據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4日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
  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083年01月28日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