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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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7日

制定依據

1.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一、依據與宗旨:
    為妥適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使檢察官為緩
    起訴之處分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之客觀標準可循,爰訂定本要點。
2.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
  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
      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