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 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 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