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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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
  他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
  定之。
2. 羈押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羈押被告,除本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及第十四章之規定,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3. 羈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被告之金錢及物品保管,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管被告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除必要時施以消毒外,並定期曝晒。
4.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7日
  受刑人應得之勞作金,每月由作業科製作勞作金給付清冊提請監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於監內適當地點公布週知後,將該給付清冊送交保管人
  員,保管人員依清冊製作收入彙編表並登錄勞作金總簿,陳送機關首長
  核閱,勞作金款項撥交出納人員轉帳至保管金專戶,轉帳通知單送交會
  計室,保管人員應將收入彙總表分送合作社、出納人員與會計室,並由
  合作社登帳入受刑人勞作金分戶卡。
  前項儲存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理由,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