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 他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 定之。
羈押被告,除本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及第十四章之規定,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被告之金錢及物品保管,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管被告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除必要時施以消毒外,並定期曝晒。
受刑人應得之勞作金,每月由作業科製作勞作金給付清冊提請監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於監內適當地點公布週知後,將該給付清冊送交保管人 員,保管人員依清冊製作收入彙編表並登錄勞作金總簿,陳送機關首長 核閱,勞作金款項撥交出納人員轉帳至保管金專戶,轉帳通知單送交會 計室,保管人員應將收入彙總表分送合作社、出納人員與會計室,並由 合作社登帳入受刑人勞作金分戶卡。 前項儲存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理由,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