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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監獄一級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第二十八條(一級者之收容處所及其處遇)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