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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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現行法規)
3. 羈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
  之: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糕餅、菜餚水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
                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
                、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
                ,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
                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
                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