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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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教務會議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
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2.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廢止 (現行法規)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
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前項會議,由該管處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
3.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4.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矯正學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及專任教師、
  輔導教師代表組成之,以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