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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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084年07月12日
  左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官。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
      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
  六、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七、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八、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
  十一、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
      、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
      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準用本法之規定,應於選舉登記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