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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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現行法規)
  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
  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
  學習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
  核減之。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
  辦理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事項,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