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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第111110 00060號函發布,自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司訓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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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2月3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所務會議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 (原名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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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泰所教字第0951100788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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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教字第1001100 00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灣泰源技能訓練 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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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 336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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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第111110 00060號函發布,自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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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