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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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礦業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
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