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訂定發布,
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配合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及為
符實際,加入隨案徵收之樣態,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加徵之數額於下一期徵收
時一併收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隨案徵收之樣態。(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礦業權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礦業權費之繳納日及核算單位。
(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