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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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電業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
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
除危險電業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