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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變電所裝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電業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條(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電業設備應施行防護)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 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 除危險電業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