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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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廢止 (現行法規)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限制如
  下: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前條第三款之邀
      請單位,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二、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人次。
  三、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四、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
      百人次。
  前項第一款之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
  受訓);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
  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人數不得逾各該款人數四分之一。但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二、在臺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不受
  第一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