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限制如
下: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前條第三款之邀
請單位,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二、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人次。
三、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四、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
百人次。
前項第一款之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
受訓);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
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人數不得逾各該款人數四分之一。但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二、在臺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不受
第一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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